一、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认定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四、处罚1、串通投标罪的主体特征表现为特殊主体,即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也是多数主体,因为二人以上方可构成串通;另外招标人、投标人一般情况下为法人单位,但也可以是个人(《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对于涉及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投标人构成共同犯罪,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在具体案件中是确定自然人犯罪主体,还是单位犯罪主体,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2、串通投标罪的客体特征表现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个人的利益,也侵犯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3、串通投标罪的主观特征表现为直接故意。因为串通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明确的意思联络,以排挤他人为目的,并积极追求这一目的,所以这种主观状态只可能为直接故意。4、串通投标罪的客观特征表现为上文中所提到的串通投标行为的种种形式,具体情况不一而足。根据刑法的规定,串通投标罪为情节犯,即达到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在实践中可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处理,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