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经贸对于一个国家越来越重要,而货物进出境也越来越称为国际商贸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一环中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可以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二)海关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机关,可以行使《海关法》等赋予的相关权力:(1)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扣留;(2)查问违法嫌疑人,调查其违法行为;(3)查阅、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对其中与违法的进出境货物、物品有牵连的,可以扣留,等等。上述权力的设定和有效行使,保证了海关在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时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三)海关的垂直领导体制,能够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打假工作的干扰。海关作为进出境惯例机关,具备发现和查处侵权货物的手段,在进出境环节能够有效打击侵权货物。海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侵权或的处罚比较严厉,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裁和震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期限(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是10年。(二)如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期自备案生效之日起不足10年,该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三)如果知识产权是在2004年3月1日前,也就是修订后的《保护条例》实施前由海关总署予以核准或者续展的,仍旧适用7年的保护期限。如果准予备案是在2004年3月1日前,但续展是在2004年3月1日后,则续展后的保护期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