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实践中,很多夫妻在选择协议离婚时对于财产的分割采用赠与夫或妻任意一方或者赠与孩子的方式来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方式固然能够快捷顺利的解决纠纷,但鉴于很多的赠与都是附一定期限的,因此在这个期限内赠与人可能会有些动摇甚至反悔,单方撤销赠与行为。这种情形下,因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所以应当属于财产分割纠纷。赠与人撤销赠与的理由也很充足,他们通常是依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章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行为人撤销赠与的法律依据看似充足,实则不然。因为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除遵守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外,还应当同时遵守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有关离婚协议撤销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二是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同意赠与房产,登记离婚后,受赠人即有权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赠与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赠与人不得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附随义务及主张撤销该项赠与。如果赠与人可随意撤销赠与,一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二是违反了当代契约签字生效的原则;三是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法院增加了诉累,因此引起的社会负面影响显而易见。男女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也属于双方对财产分割达成的一致协议,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不应予以变更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