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与其他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不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在不同阶段的权利也不完全一样。
(一)侦查阶段。(二)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2.阅卷权。3.会见和通信权。4.调查取证权。5.发表意见权。6.申请取保候审权。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8、违法行为的律师建议权。(三)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诉讼权利: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2.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3.阅卷权。4.会见和通信权。5.调查取证权。6.申请取保候审权。7.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8.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9.非独立的其他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