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1995年4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批准;1996年10月28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决定修改;1996年1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华侨在本市投资的企业,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本行政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是指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其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均可成为工会会员。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利益、职工合法权益,与投资者合作共事,共谋企业发展,鼓励职工发挥劳动积极性、创造力,支持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应支持工会的建立,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和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在上一级工会领导下开展活动。第二章工会组织第九条在外商投资企业中,应建立工会;上一级工会应帮助外商投资企业筹建工会组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前中方企业建有工会组织的,应重新组建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可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不足25人的,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25人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委员。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工会主席,150人以下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专、兼职工会主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工会专职主席的待遇,应当按照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兼职主席由企业给予补助。外资企业工会专兼职主席的待遇由一上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