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行为与无权代理的联系冒名行为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冒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是无效的,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两者的联系在于都用了他人的名义。无权代理和冒名行为有什么不同第一,概念上,冒名顶替是指冒用他人身份并以他人的名义处分财产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的行为。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第二,结构上,冒名顶替所从事的活动自始至终仅存在双方结构,而无权代理存在的是三方结构,即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三方结构。第三,具体到冒名顶替与无权代理。首先,无权代理的代理人一定程度上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体现被代理人的意愿,而冒名顶替则完全是违背了被冒名者的意愿其次,无权代理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活动,而冒名顶替则是自称本人。再次,无权代理一般不会表现为侵权行为,而冒名顶替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无权代理行为发生后,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或拒绝追认的选择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未定的状态。如果被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追认或在催告期内不作出追认的表示,就可视为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无权代理不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时,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三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冒名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无权代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取得了被代理人的追认,就是有效的,这是两种不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