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社会成员都可能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某些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的受援人给予义务提供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的法律援助需要通过下列人员或组织来具体实现。
1、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专职管理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是各省市及各区、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能是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律师是法律援助重要的实施主体
律师是熟悉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程序,在诉讼方面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有非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我国相关立法不断强化将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一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必须按国家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在2003年9月12日《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要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律师应当依据《条例》第6条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义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由(区、市)司法厅(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要积极探索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新方式和新途径,使所有的律师都普遍履行义务。”在各地关于规范法律援助的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等立法中,大都规定了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作为法律援助主体的律师主要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在实施法律援助时,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依法给予其一定量的办案补贴,这种补贴不是劳动报酬,而是办案成本支出。
3、高校学生志愿者是法律援助的一支生力军
高校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有效缓解法律援助供需矛盾。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面临着十分突出的供需矛盾。由于法律援助人才供给不足,我国约有四分之三应援助的案件未得到援助。其次,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锻炼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是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法律援助工作洋溢着浓厚的人道主义精神。大学生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就能直接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了解群众疾苦并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自1994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以来,各地高校积极组织大学生参与,利用学生所学服务社会,取得了明显的成绩。
4、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是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除了国家法律援助之外,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在法律援助中也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民间法律援助组织是由能够提供法律服务的单位或热心公民组成,如在法学研究部门、民主党派中设立的此类团体。这类团体在业务上受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但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享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资助。它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是目前法律援助实施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此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采用鼓励、声援等手段支持受损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当事人予以“精神法律援助”的上述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也理所当然地属于法律援助社会主体的一部分。在实践中,此类法律主体通常表现为工会、妇联、共青团、消协、街道办等团体和单位。
5、基层法律工作者是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一员
基层法律工作者承担法律援助是在特殊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这只队伍立足基层,方便及时地为社会提供各种形式的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地方立法都规定其负有法律援助职责。
6、其他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援助实施主体的补充
在实践中,这部分人员最主要是妇联、残联、经过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的工作人员,还包括有许多考取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务资格的人员并没有从事律师职业,而是仍然从事自己原来的工作,这些人员是利用自身资源为前提的,是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资源不足的一种补充。
总之,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协调下,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律师、大学生法律援助志愿者、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法律援助人员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为需要者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