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在法律规定情形之下,夫妻中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个规定比较的原则,在现实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对此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关于适用实体范围的问题

婚姻法在46条中明确规定了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

比如,有一个案子:刘某(女)和冯某(男)婚后生有一子,但是由于双方各方面的差异比较大,所以逐渐产生很多矛盾。刘某从事的是保险工作,接触的人也比较的多,不久就和一男关系密切,冯某劝阻但无效。一日,冯某跟踪刘某与该男进入一住处,冯某便堵在门口并打110.110赶到后,三人被带到了公安局,刘某和该男也交代了两人确有不正当关系并做了笔录。后冯某起诉离婚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刘某并不符合46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所以刘某的这个要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们所说的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但是我们判断是否非法同居的时候也没有一个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无操作性在离婚案中要证明举证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属很不易的一件事,并且是一个持续、稳定的关系就更不易了。

关于重婚,在婚姻法上的重婚和刑法上的重婚是有区别的,我们婚姻法上的重婚是承认事实上的重婚的,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但是我们同样遇到操作性不强这个困难。

此外,关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同性同居的问题,或者是赌博、吸毒导致婚姻破裂的,损害赔偿也是于法无据。

但是我们在实际审判中,对这种有婚外性关系又不符合46条赔偿范围的,我们通常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以此来弥补法律规定上的不足。

(二)关于适用程序范围的问题

应当适用于诉讼离婚,同时也应当适用协议离婚。就是如果夫妻协议离婚之后,如果发现另一方有46条规定情形的,也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