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之相对应的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围绕一定的民事权益争议不同,特殊程序不涉及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而是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民事权利实际情况的存在。下列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其中,第(5)、(6)类案件为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案件。增加规定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目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的衔接。人民调解法规定了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因此,有必要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特别程序和法律后果。增加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目的是解决民事诉讼法与物权法的衔接,明确行使担保物权请求权的主体、管辖法院以及审查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