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责任有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3.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4.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5.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6.地下施工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7.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