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办理监护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1、监护人、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2、监护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关系的证明。监护人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上述证明。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如健康、财产等情况)。4、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5、监护协议草稿。6、其他有关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