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起诉不起诉的条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酌定不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酌定不起诉需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对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