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怎样对看守所进行监督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三条,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内容如下:(一)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五)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六)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七)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二、看守所收押时哪些情况应提出纠正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七条,发现看守所在收押管理活动中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没有收押凭证或者收押凭证不齐全而收押的;(二)被收押人员与收押凭证不符的;(三)应当收押而拒绝收押的;(四)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五)收押除特殊情形外的患有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人员的;(六)收押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员的;(七)收押时未告知被收押人员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的;(八)其他违反收押规定的。三、检察院对在押人员出所时,有哪些需要检查根据《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规定的第九条 出所检察的内容:(一)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出所管理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二)在押人员出所有无相关凭证:1.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是否具备释放证明书;2.被释放的管制、缓刑、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犯,是否具备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3.假释罪犯,是否具备假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4.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是否具备暂予监外执行裁定书或者决定书;5.交付监狱执行的罪犯,是否具备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6.交付劳教所执行的劳教人员,是否具备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7.提押、押解或者转押出所的在押人员,是否具备相关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