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6日10时20分许,慈溪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新村发生一起伤人案件,一名女性遇袭身亡。经警方现场初步勘察,认定该案系他杀。受害女子小赵,今年34岁,系慈溪某医院护士,遇害地点为金山新村36号楼架空层门口。两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女,59岁),赵某某(男,23岁)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随即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凶案发生当晚,外逃的赵某某在河南被警方抓获。今年9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这起曾经轰动一时的命案,凶手和死者具有特殊关系:雇凶杀人的张某某,是死者小赵的婆婆。曾有媒体报道,到案的张某曾说,她雇凶杀人的最直接动机,是因为看到儿子、儿媳恩恩爱爱的样子,认为是这个女人抢走了自己的儿子。律师解读雇凶杀人法律如何处罚?对于雇凶杀人案,雇凶者、实际是施杀人行为者和介绍二者结成雇佣关系的“中间人”(如有)均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法律上并没有“雇凶杀人罪”这一罪名,只有故意杀人罪的规定。雇凶杀人是故意杀人罪的一种表现形式,被雇的实施杀人行为的人既是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又是雇凶人的杀人工具,因此,雇凶人与行凶人都是故意杀人罪的主体,只要实施了杀人行为,即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根据法律规定的既遂或未遂或其他情节来确定具体量刑。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雇凶杀人的,往往因其主观恶性大,且有较强的隐蔽性,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更大,因此,往往也是法律主张严打的犯罪,量刑方面从重处罚的比例更高一些。雇凶杀人的,无论是雇凶者,还是杀人行为的具体实施者,都触犯故意杀人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