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1.无形财产权。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1.有利于实现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2.有利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4.有利于吸引境外投资;5.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是指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内容和申请审批程序上逐步简化一致和统一,日趋国际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无形性和易传播性,一方面使得本国产生的智力成果在国外不能取得当然的保护;另一方面,由于传播媒体、通讯工具的迅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大量的智力成果十分容易越过国界而进入他国。如果不对这些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势必会影响、阻碍国际贸易及科学技术和文化的正常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发展,反映了科技和经济国际化发展的客观要求。正因为如此,1883年世界各国就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于1884年正式生效。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正式加入了《巴黎公约》。此外,我国目前已加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性公约还包括:《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