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份公证遗嘱没有冲突的,两份遗嘱都是有效的,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