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