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属于自动投案:1.犯罪人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直接投案的;2.犯罪人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电信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前经司法机关盘问教育主动交待罪行的;4.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