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与丈夫宋先生因感情不和,曾到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双方握手言和。今年6月,俩人矛盾再起。这一次,宋先生作为原告起诉刘女士要求离婚,并得到儿子、女儿的支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宋先生因车祸身亡,法院裁定终结该诉讼。但在宋先生遗产继承问题上,其儿女与刘女士起了争执。宋先生、刘女士均是再婚,刘女士与宋先生的儿女未形成抚养关系。宋先生唯一的遗产是一套二居室。该房屋原属单位分配住房,房改后由宋先生出资购买。宋先生交付预付款时尚未与刘女士结婚,俩人结婚后才与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购房尾款。在该房产的继承问题上,刘女士主张依据《婚姻法》第26条规定,该房屋是其与宋先生存续期间获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作为遗产,应先将其中的一半划归她,然后再对另一半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宋先生的子女自然不会接受她的意见。他们认为,仅从感情上说,宋先生已经着手办理与刘女士的,作为与宋先生情断义绝的人,刘女士是不该再继承宋先生遗产的。双方争执不下,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宋先生在起诉刘女士离婚过程中死亡,离婚案件终结诉讼。这就是说,刘女士并未与宋先生离婚,其作为宋先生的配偶,依然享有《继承法》第24条规定的“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刘女士能继承遗产的多少份额值得探讨。宋先生购买的住房没有产权证,但宋先生交付预付款后,由于该款占总房款的80%,所以,单位即不再收其房租。《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根据这一法律规定,从单位停收房租看,可以视同宋先生购买了此房。宋先生签署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虽然是与刘女士婚后,但财产的取得权利发生于婚前,因此,应认定为。鉴于宋先生的房产属于婚前财产,刘女士就不能享有其一半的产权。依据《继承法》第13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的规定,法院判决刘女士与宋先生的两位子女分别取得该房屋1/3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