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异议上诉状上诉人衡阳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xxxxx工业园。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xx支行,住所地衡阳市xxxxxxxxxx号。负责人xx, 该行行长。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2、将200x年x月x日、200x年6月x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生纠纷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于200x年x月x日、200x年6月x日、200x年9月x日签订了三份不同的《借款合同》,其中200x年x月x日、200x年6月x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标的额远少于400万元。被上诉人将以上三个独立的合同纠纷合并起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之合并立案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为此,上诉人提起管辖异议,被驳回,上诉人认为: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该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原告工行xx支行与被告xx公司所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的主体和标的都相同,原告工行xx支行一并起诉并无不妥,且起诉标的亦符合本院的受案金额范围。”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学界通说认为,民事诉讼中标的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三个借款合同乃三个民事法律关系,标的怎么可能相同?!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三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不能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立案受理并合并审理,其中标的额不足400万的两个合同纠纷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xx区人民法院审理。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案件可以合并立案受理的规定,程序法是公法,法无明文即禁止,因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三个借款合同纠纷合并立案受理(其中两个标的额不足400万元,依法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明显错误。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形,一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有两人以上,必须合并审理,即必要共同诉讼,这种情形下 的合并审理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另一种情形是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这种情形下合并审理是有条件的,即需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本案中,如前所述,三个合同纠纷,存在三个诉讼标的,显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同种类,上诉人认为尚值得商榷,姑且算是同种类的诉讼标的,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即表明上诉人不同意合并审理,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上诉人的意愿,裁定合并审理,显然不符法律规定。综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明显违法,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三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其中标的额不足400万的两个合同纠纷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xx区人民法院审理。此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衡阳xx实业有限公司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