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股东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即为有效,基于股份或者出资产生的权利,包括受益权和表决权均应由买方继受。因此,可以认为,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记载到公司章程或取得出资证明之日起,买方即取得股东资格,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而不以股权转让款是否支付完毕、是否变更工商登记为要件。工商登记作为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仅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股东之间则应当以公司章程记载或股东名册记载为准。2.对公司的效力股权转让经当事人达成协议,变更公司章程或将买方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后,受让人即成为新股东,凡股份或者出资上一切权利均归十新股东享有和行使,公司须对新股东负责。3.对第三人的效力股权一经合法转让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后,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里所谓的“合法转让”,包括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股权变动登记手续。如果股权转让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则不能对抗第三人。显而易见,凡股权转让,均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