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双方当事人己经结婚共同生活一年之久,财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所以现在离婚的话,只要没有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给付彩礼一方家生活困难,则接受彩礼一方不必退还彩礼。当然如果接受彩礼一方觉得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愿意把彩礼退还的话,法律也是不禁止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只要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彩礼才需要返还。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在认定具体情况时,还要结合案情,比如前段时间的一个案件,女方收了男方的3万彩礼,男方的弟弟还在上学,家庭也特别困难,双方结婚半个月就离婚,男方要求退还彩礼,法院考虑到全案情况,判决女方退还一半彩礼。而各地法院的办案指引,这对审理彩礼是否退还案件方面作出较为谨慎的态度,比如上海高院的相关办理离婚案件的指引中,就对此类纠纷给出了必须结合实际案情的相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