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流程有:
一、申请。
(一)时效。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条件。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三、审理。
(一)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
(二)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
(三)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四)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五)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四、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