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继续筹集计划,并监督实施;

5、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位设施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会议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五项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与业主大会代表业主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用户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执行;

5、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会议选举产生,成员5人至11人。业主委员会成员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定,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6、有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2、能够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管理规定、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能够更好地履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职责;

4、行为正确,无瑕疵;

5、热心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