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检假是国家法定的记入劳动时间的假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产妇的产检假时间是依据其环宇的时间而定的,怀孕7个月以内的,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产前检查,怀孕第8个月,每月可享受2天假期;怀孕9个月以上,每月可享受4天假期,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