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公证有管辖地要求。房屋买卖公证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外管辖;涉外及涉港澳房屋买卖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台房屋买卖公证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