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的补偿金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也符合个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解释,即该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为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