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5日,吴某驾驶一辆奔驰小轿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撞上行车道上的一铁块发生了事故,造成车损近21万元,保险公司根据吴某的申请,对损失进行了理赔。后保险公司以高速公路公司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高速公路上散落的铁块导致事故的发生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高速公路公司向法院提交了2012年5月1日至6月10日的高速公路路政巡查记录及养护日常巡查表,证明其已按照规定履行了对高速公路的巡查和养护义务,不存在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收费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全面履行为通行车辆提供安全、正常行驶路况的法定义务,致使吴某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考虑高速公路公司对高速公路巡查、养护的情况,结合高速公路的经营收益与预防控制损害的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高速公路公司应对吴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向吴某履行赔付义务后,有权在其保险理赔金额范围内向责任方代位求偿。据此,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公司向保险公司支付损失理赔款的60%,合计12.55万余元。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九条就交通事故责任作了科学的划分。这就是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遇有特殊情况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