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纠纷是一种传统的民事案件,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主要包括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等。这类案件由于容易定性,自由裁量权较大等特点,而往往被法官划入简单案件之列,但也并非是“不值一论”,因为它是离婚诉讼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而且双方争执最大、出现问题最多。下面就结合审判实践,对这一问题做一粗略分析。一、人民法院对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处理原则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理原则是: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二、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处理原则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和教育费两部分。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及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因此,离婚后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费是相同的,在子女随一方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费用。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关子女抚养费问题上的一般原则是:(l)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息收入的20%一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2)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3)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①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读的;③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4)《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如何给付生活费、教育费,法律未作规定。根据实践,可以一次性付给,也可以分期付给,特别是一方经济条件宽裕的,鼓励一次性付给。如若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违反协议或判决,拒不执行,故意拖欠的,法院得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当然也有的随带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身经济条件较好,自愿不要对方负担抚养费,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