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承包范围有: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