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享受公务员编制,由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

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市(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地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仍由行署管理。市辖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机构编制上升到市人民政府管理,改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机构编制上升到县(市、旗)人民政府管理,县(市、旗)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县(市、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

扩展资料

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第一条第三点规定,县(市)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管理所。县(市、区)所辖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依法履行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行政管理职能。

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第二条第二点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事先将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或调整,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