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审程序为:1.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2.决定开庭审判;3.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4.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5.开庭审理;6.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7.宣告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