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由于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暂时停止,这种情况消失后,执行程序再维续进行。中止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申请延期执行的,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继承权利义务的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