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电:2009年,我在婚前按揭买了一套90平方米商品房,产权登记在我名下,每月按揭1600元,15年还清。半年后,我与王某结婚,婚后我们每月还贷。6年后,因性格不合我们离婚了。离婚时,王某认为房子虽然登记在我名下,但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该商品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律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在胡先生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产权仍然归属胡先生。双方婚后共同还贷的6年款项及房子财产增值部分,胡先生应对王某进行合理补偿,尚未归还的贷款由胡先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