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张三,男,XX岁,XX族,住XX县XX镇XX街XX号。

被答辩人李四,男,XX岁,XX族,住XX县XX镇XX街XX号。

因被答辩人李四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

1.被答辩人李四与被继承人李甲之间无收养关系。

被答辩人自称其过继给李甲做养子,无任何书面凭证,而法律也不承认新中国成立前嗣子的合法性。

被答辩人虽然于20XX年X月李甲去世时自称为养子并参加了葬礼,但事实上,40多年来,被答辩人未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且李甲晚年时,被答辩人李四也未尽过任何赡养义务,被继承人也不承认有这个养子。

2.答辩人是唯一合法的继承人,理应继承李甲的全部遗产。

答辩人是被继承人依法经公证收养的养子,19年来一直承担着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

被继承人父母早已去世,又终生未娶,被继承人没有其他合法继承人,其遗产应该由答辩人全部继承。

请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并根据我国继承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要求。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附:1、民事答辩状副本X份;

2、李甲收养李四的公证书及附协议书复印件X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