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不配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能要求索偿吗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建筑工程验收的组织单位,当施工方提交验收报告后,建设单位不组织工程验收的,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责任。因为通常来说,只要竣工验收完毕的,建设单位才会将相应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方,未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不支付工程款。因而,甚少施工方会不配合进行竣工验收。只是生活中,建设单位由于急于验收建筑工程等各种原因,会要求施工方配合验收的,但是施工方由于各种原因或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时会不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从而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此时,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明确规定。但要是施工当不配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可要求赔偿。1、施工方是有配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义务。如果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方配合建设单位验收工作的,那么施工方就有义务配合,如果不配合验收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施工方赔偿损失。2、若建筑工程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方法协助验收通知,阐明厉害关系。在通知约定的合理时间后,施工方依然未予以配合的,发包人应当及时收集相应证据资料,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追偿。3、退一步来说,即便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仍找借口不配合验收的,那么工期到后,施工方仍没有配合验收的,实则就表示建筑工程尚未完全,施工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建设单位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