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履行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包括:1、要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病情和要采取的医疗措施;2、对于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需要及时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