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反索赔的原因有承包方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延迟交付工程的;施工质量有缺陷的;承包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支付质保金以及其他原因。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