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血液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即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预见到违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害后果。客观方面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