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从诉的性质归类于确认之诉,即确认婚姻关系是否维持或解除。人民法院在确认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时,必将涉及子女抚育和财产分割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中,财产分割中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或处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权能否实现,实现的期望值有多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对夫妻债务的认定。由于离婚是一种基于人身关系而成立的确认这诉,审判实践中尚无债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离婚诉讼的先例,因此,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便成为离婚诉讼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一、侵犯债权人的权利的主要表现离婚诉讼涉及的财产分割属于夫妻财产法律制度调整的范畴。财产分割是人民法院对夫妻财产的范围、种类、归属及债务清偿等问题,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夫妻债务清偿是财产分割的一部分。夫妻债务按形成的原因可分为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单方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单方债务是指夫或妻非因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未经对方同意为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债务。单方债务原则上以个人财产清偿。人民法院如果对夫妻共同债务或单方债务作出不当认定,就会侵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审判中,侵犯债权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1、共同债务认定为单方债务。人民法院受条件的限制或其他困素的影响,将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债务认定为由夫或妻一方偿还的单方债务。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夫妻一方主张是共同债务而另一方予以否认,夫妻一方却无证据证实,从而经人民法院确认为单方俩债务。此种情形容量出现在离婚判决中;另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为逃避债务,将原本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自认为是夫妻单方的债务。此种情形多存在于调解这中。无论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还是经过当事人自认,判决书或调解书一旦生效,即成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经确认的事实,债权人若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则不会为法院所支持。人民法院经常会以判决书或调解书为依据,作出用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的裁决。用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债务与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相比,在实现债权的期望值方面会大大降低;有时甚至得不到实现。2、债务未被认定。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体多为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这些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出庭作证,经常困为与夫妻一方有利害关系而被不被人民法院认定。甚至连夫妻单方的债务也未予认定。既未认定为共同债务也未认定为单方债务的结果,使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于模糊状态。其既有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模糊,即债权的与谁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是夫妻双方还是夫妻一方;也有法律关系内容上的模糊,即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债务未被法院认定,容易使人产生夫妻没有债务的错误认识。而事实上,夫妻债务未被认定不等于没有债务。但当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或工方主张权利时,夫妻双方或一方会以此抗辩,使债务案件的审理由简单变复杂。既为法院的审理工作增加难度,也为债权人实现债权带来困难。共4页:3、债权人认为是共同债务实为单方债务。这种情况是指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为个人所负债务,从而使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作虚假陈述,使债权人相信是夫妻共同债务。当人民法院确认是个人所负债务后,便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以个人财产清偿的裁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该条规定,没有考虑债权人的意思表示,不利于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借款而决定出借款项,是基于对夫妻偿还能力的信任。夫妻共同偿还的能力远远大于一方的偿还能力。因此,即使债务为夫妻一方所负,只要债权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可以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偿付。但是,由于债权人的请求并不表示现在离婚诉讼中,而当离婚诉讼的夫妻双方对债务是单方所负作出一致的陈述,人民法院便会认定债务为一方所负,并作出债务由一方承担而不利于债权人的裁决,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