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7月6日上午,陈某锯木头时,异物溅起击伤了他的右眼。因廖某拒付医疗费,陈某于同年9月开始申请工伤认定。经鉴定,他的伤情为七级伤残。去年6月,闽侯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廖某应支付陈某各项赔偿费2万多元。陈某对该结果不满意,诉至法院。老板认为工人是自残庭审中,廖某提出:陈某于2003年7月受伤,直到2006年底才向法院起诉,大大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况且,陈某从事木材加工这一行多年,完全可以预知存在的风险,但在生产中还是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护措施。2001年,陈某的眼睛就曾受伤。但他不吸取教训,于2003年7月再次受伤,因此完全可以认定,陈先生的受伤除了自身操作不当外,还有自残的嫌疑。他作为工厂老板,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陈某称:从2003年7月受伤起,他一直不间断地申诉,因此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他在工作中完全是因意外受伤,根本不是自残。【法律解读】未过诉讼时效法院最终判赔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虽然廖某开办的工厂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但其雇用陈某在工厂内工作,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陈某在工厂劳动时发生事故,人身受到损害,廖某依法应赔偿。发生事故后,陈某从2003年9月开始,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劳动仲裁,其诉请没有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廖先生提出的陈先生因自身操作不当及自残造成伤害的说法,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令廖某支付陈某残疾赔偿金1.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