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的范围及亲等
一、亲属的范围及亲属的特征
我国旧律规定凡服所不及者在礼制上不认为是亲属。亲属的范围大体上为四世以内的宗亲,三世以内的外亲,二世以内的妻亲。 考察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继承法》,法律上亲属的范围应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及直系姻亲(岳父母与女婿、公婆与儿媳)。将这些亲属间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真正做到老有所养,对于增强责任感和道德感都有积极的意义。
亲属的特征
1.亲属关系是一种以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为纽带的社会关系。
2.亲属是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的社会关系。
3.亲属表现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4.亲属因形成根据的不同,其身份和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条件、方式也不相同。
二、亲等
"亲等"是计算亲属之间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世界上有两种亲等计算法: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我国婚姻法未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沿用世代计算法。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己身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
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尊血亲往下数至欲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将两边的亲等数相加,就是己身与要计算的那个旁系血亲之间的亲等数。
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血亲的配偶从其血亲的亲等,如子为直系血亲一亲等,则儿媳为直系姻亲一亲等。配偶的血亲则从其配偶的亲等。
2.寺院法亲等计算法
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是中世纪教会法计算亲属关系远近的单位。
由于寺院法的计算方法往往不能准确地表示旁系血亲间的亲疏远近关系,所以人们认为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更为科学,更为准确。现代各国大多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寺院法亲等计算法基本不被采用。
3.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
由于我国古代实行以男系为中心的亲属制度,因此,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亲疏,也是以男系为中心,以世代的远近,参酌地位的尊卑,男女之别而定其亲等等级,主要的表现形式为我国古代的丧服制.
丧服由重到轻共分五等:
第一等:斩衰。第二等,齐衰。第三等,大功。第四等,小功。第五等,缌麻。
上述丧服制,是重男轻女的亲等制。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民法改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现今,我国台湾省仍然采用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4.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法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代"来表示的。如: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我国以代来计算简便易行,但精确性不够。如自己与伯叔姑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他们的子女(堂、表兄弟姐妹)也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表面上代数相同。但实际上血缘关系却有远近之别,代数计算法没有准确地反映出来。在计算旁系血亲方面,我国的代数计算方法与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有着同样的缺陷,没有罗马法计算的精确。
高祖父母(四)
曾祖父母(三)
祖父母(二)
姑(三)父母(一) 伯叔(三)
堂姊妹(四)姊妹(二)自己兄弟(二)堂兄弟(四)
甥子女(三) 子女(一) 侄子女(三)
孙甥子女(四)孙子女(二)侄孙子女(四)
曾孙子女(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