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追诉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通知》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