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接收安置:
1、转业干部原籍广州市或从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外市生源分配入伍)的;
2、转业干部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
3、转业干部配偶已随军到广州市且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转业干部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且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广州市有常住户口的;未婚的转业干部其父母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
5、转业干部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在边远艰苦地区(按国办发(2001)14号确定的边远一、二、三、四类地区和国发(1989)14号规定的一、二类岛屿范围)工作满10年,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广州市的;
6、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广州市的转业干部,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
① 自主择业的;
② 在边远艰苦地区(范围同上)或者从事飞行、航艇工作满10年的;
③ 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④ 因战因公致残的。
7、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一方的原籍是广州市或者广州市入伍(入伍时常住户口在广州市,但不含院校外省生源分配入伍的);
8、夫妇同是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在广州市驻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9、配偶系转业干部,按第八条规定转业到广州市且取得广州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10、具有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或者担任高级转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如广州市有单位接收的,经报省军转办审批同意的;
根据以上条件可进从化、增城两市和番禺、花都两区安置的专业干部,仍按属地安置原则分配,只能在以上四个市、区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