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保法第53条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环境保护中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环境保护中依法负有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