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在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第二次鉴定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进行。医疗鉴定的鉴定费用在不同的市区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