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该诉讼;人民法院认为没有起诉的第三人与该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