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有如下权利:
1、起诉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
4、申请回避权;
5、补充变更诉讼请求权;
6、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于执行的权利;
7、申请强制执行权;
8、申请撤诉权;
9、上诉权;
10、申请查阅补正庭审笔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