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第二,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第三,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第四,受损方不具备自觉和真实自愿。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