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的行为:
一、准备用以杀伤被害人或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的;
二、准备用以排除犯罪障碍的器械物品的;
三、准备用以到达或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的;
四、准备用以接近犯罪对象的工具的。
下列行为属于为了犯罪创造其它便利条件的行为:
一、事先踩点,调查犯罪现场,调查被害人行踪。
二、到达现场等候被害人的到来;
三、勾结、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
《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